第四章

監 聽 篇


一、         從白曉燕命案談起

在從前的戒嚴時期,監聽還未法制化之前,是由警備總部來負責監聽業務,後來正式法制化以後,監聽就由調查局全權負責,無形中,又大大增加了調查局的濫權威力。而在兩年多以前,因為發生轟動全國的「白曉燕命案」,歹徒利用違法拷貝的大哥大(俗稱「王八機」)作案,調查局因為發現刑事局也在監聽電話,對於一向壟斷監聽職權的調查局而言,可以說是一種挑戰,調查局於是主動出錢又出力的積極搶功,賣力的自導自演了一齣全力配合偵辦的大戲,也藉機大大的出了一番風頭。表面上調查局是要協助提供監聽大哥大的技術,事實上卻故意將監聽結果據為己用,有意讓刑事局徒勞無功、大出洋相。

但是刑事警察局卻也打蛇隨棍上,把監聽大哥大的通訊能力和權力,歸納為偵辦重大案件時的必要條件,事後經過刑事警察局的不斷爭取,除中華電訊大哥大還歸調查局管之外,一般民營大哥大的監聽工作,已改由刑事警察局負責。調查局在這個案件上,真的可以說是「賠了夫人又折兵」。不過,調查局仍然擁有監聽所有大哥大的能力,當然是不庸置疑的。

而且這些負責監聽大哥大的技術人員,事實上還是要求助於調查局的原有班底,不論是直接挖角調用、安排轉職任用、或是從負責人員中拉出佈建,和調查局之間的合作關係都一直存在,基本上調查局還是可以完全控制整個監聽的市場。

 

二、違法監聽事件層出不窮

調查局非法監聽的問題,常常會在每次國民大會或立法院中有重大議決案件時,與會民意代表偶而會提出來作為批評的題目,但是往往都是抓不到重點,而且每次也都不了了之,但在這些偶而出現的事件當中,我們已可以隱約看出來,調查局經常運用非法監聽得來的資料,對民意代表進行警告或恐嚇,以進而控制民意代表之投票行為的跡象。事實上,國內各政黨的所有重大會議表決,以及政治鬥爭的慘烈場合,調查局勢力的介入程度,不但是從未缺席,而且還都是居於領導運作、主控全局的決定性地位。

所有的非法監聽事件,一直到今年七月二十六日,前任交通部長蔡兆陽秘書,現任經濟部國會聯絡組簡任秘書的駱志豪,遭到調查局以洩漏機密案法辦,並在次日擴大約談《中國時報》記者陳如嬌以及《今周刊》的總編輯蔡致中時,利用一年多以前秘密監聽電話得來的資料來向陳如嬌訊問,而且實際監聽的時間,更已長達數年。消息傳出之後,一時之間引起了新聞媒體業者的集體恐慌,每個人都切身感受到調查局殺雞儆猴的白色恐怖氣氛,更深恐此種破壞隱私權和壓迫言論自由的高壓手段,將會造成台灣新聞界人人自危的「寒蟬效應」。因此才針對調查局的非法監聽行為,發動首次炮火一致的口誅筆伐。在《今周刊》140期和《新新聞》648期當中,也都以封面和相當大的內頁篇幅,報導調查局非法監聽的嚴重情形,並指出去年台灣遭竊聽的案件高達106,000餘件。

駱志豪在無端被拘押近一個月後才獲得交保,他的律師在十月六日,於台北地方法院開庭時,更當庭嚴厲指責主任檢察官李良忠,指出他所列為證據之監聽資料,並無合法之監聽票,顯然違反新近通過的「通訊保障監察法」,姑且不論李良忠是否是調查局御用的檢察官,這些和違法監聽有關的一些問題,都很值得我們來探討一番。

首先,該事件表面上是針對駱志豪,但是在調查局早已掌握的證據指出,駱志豪在擔任交通部長蔡兆陽秘書時,曾將桃園空難的飛航資料和國際航權談判的內容等,透露給新聞記者。這些行為究竟是否構成洩密罪,當然還有待法律上的確認,但是,如果真的有嚴重涉及不法的情形,調查局理應早已展開偵辦,但是調查局卻把案子先壓著,一直等到七月二十六日,才突然大張旗鼓的展開偵辦行動,他們在辦案時機的掌握上,透露出了一些玄機。

筆者在台灣之聲節目中,一再提到一個「情治黨」的新名詞,而情治黨所效忠的對象,不一定等同於現在的國民黨,而是代表著從傳統的蔣氏家族威權統治時代以來,一向被各情治機關所把持,一脈相傳而互相串聯的特權和利益。這中間包括舊有蔣氏家族勢力遺留在國民黨中的力量,情治單位在各政黨團體中所大量安排的線民,以及緣於這些特權勢力所造成的利益結合等。在當前政治舞台上的焦點人物中,他們效忠的對象,並不一定是當前國家的領袖,或可以掌握國家政權的人,而可能是代表著繼承蔣氏家族傳統、重現舊日特權利益的復辟勢力代言人。

就在駱志豪案發生之前不久,前交通部長蔡兆陽曾公開指責宋楚瑜是「散財童子」,這等於是對宋楚瑜的一項直接攻擊,於是在不久之後,調查局便開始約談駱志豪,而且偵辦的重點,也是針對駱志豪在擔任蔡兆陽的秘書時,透露業務內容給新聞媒體,所引發的「洩密案」問題。試想,先不論駱志豪的行為是否已構成洩密的事實,如果駱志豪和記者之間相當友好、時有往來,有將公務資料透露給新聞界的習慣,其透露公務資料給新聞媒體的行為,應不僅止於在擔任蔡兆陽秘書任內之時,而調查局在約談偵辦他時,卻很明顯的公開對新聞媒體強調,他們是針對駱在擔任蔡兆陽秘書任內時,一些陳年的涉嫌洩密資料來偵辦,其有意藉駱志豪案件間接警告蔡兆陽的意圖,已經相當明顯。

其次,《今周刊》、《新新聞》等指出去年台灣遭竊聽的案件高達106,000餘件,乍聽之下似乎數字相當驚人,但是在實際的情形上,這個數字還是明顯的偏低,因為根據筆者的了解,光是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的監聽專用電纜,就高達六千一百多條,而每一條電纜都可以掛上三十多個門號的電話,而且通常都是滿載的。因此,就台北市調查處一個處而言,監聽的門號就超過十八萬戶,如果再加上調查局所有的處、站,其門號總數將更加驚人。

 

三、官商勾結 透過民間業者進行監聽

而且在中華電信的員工或高級主管裡面,有很多就是來自調查局的專業人才,調查局也幾乎是半公開的和一些可以監聽到通話內容的技術人員互相勾結,有時需要監聽某一線特定的電話時,可以直接跟內部的人打個招呼,根本不用經過任何法定的程序。甚至還可利用檢修人員在線路上掛線,根本沒有經過電盤箱來竊聽,要加以追蹤防止是很困難的。這些具有專業竊聽能力的人,如果內神通外鬼,再和民間的徵信社互相勾結,則民眾的通話隱私權更加是毫無保障,也更沒有追查竊聽資料來源的可能。

儘管電信事業已經開放民間業者經營,但是大部分的人才還是來自於原來的電信局,也就是現今中華電信的原班底,所有技術的總源頭還是要受他控制,線路終究還是要經過他們的轉接,所以民營的電信事業,在先天上就沒有辦法和中華電信競爭,不但接通速度和收訊無法和中華電信相比,其通話內容的保密性,因為都要經過中華電信的轉接,事實上洩密的可能性都是沒有任何差異的。

一般民間的徵信社和調查局的關係都相當密切,如不是調查員或其親友所出資開設,就是有調查員合夥或掛名插股。民間徵信社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和調查局所職掌的業務,有相當大的相似性或重複性,不過卻比調查局還要缺乏管理。大多數的徵信社都與調查局的關係匪淺,這些徵信社通常都可以明目張膽的「公器私用」,直接利用調查局的設備和關係資源,針對客戶所委託的偵訊對象,進行監聽、跟監、調閱身家資料、交通車輛、基本口卡、資產狀況、交遊情形等隱私資料。憑藉著這種「通天」的本領,它們就可以在外承攬業務、生財圖利,大大增加調查員的「福利」。調查局也可以利用這些徵信社的民營色彩,替調查局的一些非法監聽行為作「白手套」,尤其是在新的「通訊保障監察法」尚未完成立法之前,調查局常常會將它們的非法監聽所得來的監聽資料,推諉給徵信社去出面頂認,以逃避其非法監聽的法律責任。相同的道理,若徵信社在業務上發生糾紛、惹上麻煩時,調查員也理所當然的會出面擺平。

 

四、以合法掩護非法

另外,調查局還有一招,那就是「夾帶走私」,在依法提出監聽票的申請時,會事先暗藏夾帶、或事後再於空白處補進一些與該案件完全無關,但卻是調查局想要竊聽的人。因此,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的《台灣日報》第一版中也指出,監聽的結果,偵破的案件不及十分之一,而且其中有85%的監聽偵破案件,其後來所得到的犯罪證據,都和原來所列的監聽理由不符,當中的奧妙,很可能就是出在這裡。

所有受到調查局監聽的電話,只要是一有通話情形,就會自動啟動錄音設備錄音,而針對其中比較重要的監聽重點,還會立即由負責監聽的人員轉譯成文字,以便隨時通報運用。這些秘密監聽,當然大多沒有監聽票。像駱志豪的案子,很明顯的可能就是針對蔡兆陽的周邊人員去下手清查,當調出駱志豪的電話竊聽記錄時,發覺其中含有可以用來打擊蔡兆陽的內容,因此就借題發揮、轟轟烈烈的小題大作一番,對他展開調查約談。而這些秘密監聽的資料,當然是不會有合法的監聽票的。如果將來李良忠檢察官能夠提出「合法」的監聽票時,那麼我們就必須要注意到那些監聽票是不是事後偽造的。

除此之外,對於違法監聽所得來的資料,調查局也未必會坦白的指出是經由調查局竊聽所得到,他們有時會在對涉嫌人偵訊調查時,無意間透露出一些竊聽到的內容,以秘密證人密報或其他含混其詞的理由,印證調查局對該涉嫌人的底細相當清楚,藉以瓦解對方的信心,突破接受約談者的心防,或使對方產生極大的心理壓力和恐懼感,有時甚至會使該涉嫌人屈服於調查局的威力,招認出與事實不相符之自白書,製造出一些錯、冤、假案。

另外一個問題是,儘管調查局可能會依法申請監聽票,但是這種監聽行為可能是沒有期限的,可能已經先暗中監聽了一段時間才申請,有時就算所申請的時限早已超過了,線還是照樣一直掛著。如果真的發現犯罪的證據時,就或是以過時的監聽票充數,或是申請新的監聽票,但用舊的監聽證據抵充,問題的根源在於調查局在監聽期間結束後,不論有沒有發現證據,都不會通知被監聽的人,有許多人已經被監聽了很長的時期而渾然不知,而這些所有的監聽資料,即使根本就沒有構成犯罪的證據,但是還是隨時有可能被調查局拿來當作施加打擊或恐嚇被監聽人的工具,這是從戒嚴時期以來,一直默默存在的白色恐怖手法。

 

五、其他的監聽單位和監聽方式

另外,過去的警備總部,現在雖已改組為海岸巡防部,但是當初的一些調查和監聽的業務,卻還是換湯不換藥,化明為暗之後照常運作,而且還形成了無法可管的真空狀態。其監聽任務代號為「防空洞」,從電信局直接拉了一百多條電纜,目前還是以掌控走私犯罪等理由而繼續在運作當中。

國安局第三處也設有一個負責監聽的監聽組,他們的監聽設備更是遠遠超越調查局,它的監聽設備,除了有線的通訊之外,還可以直接掃描空中的各種無線電波通訊,以進行位置鎖定、破解密碼等工作。可以說所有的電子通訊,包括電腦網路,對國安局而言,都是毫無保密性可言的。而且在「通訊保障監察法」中,又賦予它可以基於「國家安全」的理由直接下令進行監聽,但問題又出在完全沒有監督它的力量,當「國家安全」的偉大理由被無限上綱時,所有的罪惡都可以假「國家安全」之名而暢行無阻。簡單舉例,只要負責監聽的人,鎖定了股市大戶間的通話內容,用得來的資訊來進出股市,必然是無往不利的。

以上所談到的,都是電話的監聽問題,但是對於調查局私自安裝竊聽器(俗稱小老鼠或小耳朵)的行為,一般人很難去了解,也很少被提及,其實調查局的竊聽器技術,已經有相當高的水準,不僅體積已縮至相當的微小,而且可以輕易隱藏在一般的電話裡面,接線盒、汽車電路零件、插座、電源開關、或一般電器當中,直接就地取材,根本不必擔心電源的問題,而且又可以機動的監聽錄音,不必費心的派人苦苦的守候。舉個例子說,一個一般的電燈泡裡面,就有可能被安裝竊聽器進去,調查局只要先知道你的燈泡廠牌,到時偷偷換上一個外型一模一樣,而且還特別耐用的特製燈泡上去,一般人是很不容易發現的。另外在不久以前,因新聞中經常加強報導才廣受注意的針孔錄影機,其實並不是一種很新鮮的器材,事實上調查局早就已經暗中偷偷的使用二十年以上了。

對於新興的電腦網路通訊,情治機關當然也不會忽略掉,有一些在資策會中接受專案培養的網路專家,經常也都在替情治單位進行網路監控工作。基本上,網際網路上的通訊,應該已有其安全性和隱密性的基本要求和共識,至於這些負責網路監控的專家,其監聽遊戲規則如何制定,對言論自由採取何種的標準、是否侵害到上網人士的隱私權、是否曾經或有權侵入或破壞他人電腦設備、是否破壞憲法所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等,都因為網路科技的迅速發展,立法的速度和立法人員的知識背景都還遙遙落後,網路監聽工作的立法規範,仍是一個全新而未曾經過全面詳細檢討的大問題。

 

六、法律上的保護措施

調查局除了循正常管道監聽之外,還會私下買通中華電訊公司的機房或工程人員,以「打入」或「拉出」(佔多數)的方式安插為內線,由機房直接監聽,或是在線路上掛線竊聽,然後將取得的資料提供給調查局。這些事情,中華電訊的主管也許不知情,也許知情之後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暗中默許,不敢得罪調查局,甚至本身也是介入其中的一分子。

但是一般民眾如果發現自己的電話被竊聽時,事實上有一件事是可以做的,他可以用雙掛號的存證信函,將被竊聽的事證告知中華電訊的政風處或直接找刑事警察局提出檢舉,向他們報案、請求偵查。根據憲法所保障的秘密通訊權,或「通訊保障監察法」的規定,中華電訊有責任去檢查出通訊線路上被偷接出去的旁接點(branch),而且他們也必然有此能力可以查出來。至於他們到底有沒有用心去查,或是查了之後是不是會去追究責任,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無論如何,這個方法還是值得一試的,至少可以讓他們知道民眾已經了解自己的權利,不至於還敢繼續明目張膽的胡作非為。

當然,也許有人會說:「如果個人行得正、坐得直,就不必怕監聽。」事實上,這句話並不正確,因為每個人行為,都可以分為可以公開的和不願為他人所知的兩類,而這種維護不願為他人所知的權利,就是隱私權。一個人的生活不管再怎麼公開透明,依照一般普遍標準而言,例如男女之間的床第生活,以及如廁、入浴等一些私密性的日常生活,一般人應該不至於會願意讓大家公開觀看才對。相同的,有些通訊內容可能牽涉到私密的情感、商業的機密、團體的利益等,並不適合或不應該被不相關之第三者獲悉,而調查局這種竊聽行為,已經侵害到隱私權,甚至會嚴重損害到被竊聽者的切身利益。

還有,憲法第十二條中也明白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調查局此種秘密監聽的行為,是一種違憲的行為。因為它已經破壞了人民通訊的秘密性,使通訊的內容失去保障。情治單位的監聽設備,雖不至於像電影「全民公敵」中的情節,可以利用衛星等尖端科技,但是也可以說是具有世界一流的水準。傳聞中,有些情治人員會利用監聽到的內幕消息去炒作股票,幾乎都是穩賺不賠。如此一來,一些商業上的機密幾乎無所遁形,對商業界而言,為了防止機密外洩所必須多花費的設備和時間,可能也是阻礙商機和競爭力的一種因素。

 

七、監聽和反監聽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法務部提出要求,由調查局第六處派出兩名調查員,攜帶偵測儀器到直屬上級機關的法務部部長、次長、重要幕僚辦公室和會議室等進行全面「反竊聽」偵測,以避免機關機密外洩。根據調查局公佈偵測的結果,並沒有發現法務部有任何遭竊聽的情形。這件事正說明了法務部長的內行和外行,所謂內行者,知道調查局是這方面的專家,能竊聽當然也能反竊聽。而外行呢,就是不了解調查局根本只是掛名在法務部底下,事實上法務部那裡管得動調查局?調查局說沒有竊聽就是沒有,不相信的話,你們再找別人去查。

至於法務部到底有沒有竊聽?大家想想看,九月初廖正豪在炮打蕭萬長時,影射蕭萬長逼他去對長官進行違法竊聽,而這蕭萬長的長官,應該就是在影射總統和副總統。先不論是不是真有蕭萬長逼迫他的事實,高級官員遭到竊聽的情形是相當有可能的,即使是總統也不例外,法務部長和總統哪個大,總統都有可能被竊聽了,監聽法務部長又算甚麼?

這種遭到竊聽的情形,普遍都存在著一個問題,就是在舉證上面相當困難。除非是當事人親自將監聽的資料拿出來,或是被當場人贓俱獲,否則相當難以掌握證據。監聽的技術是千奇百怪,除了從轉換機房直接監聽之外,在線路的任何一點上,都有可能被動手腳,除了求助於擁有特殊檢查工具的專業人士之外,絕不是一般人能夠輕易找到接點的。一般位居高層的政界人士,雖然極有可能經由下屬去取得監聽的資料,但他們絕對也不會傻到要親自下命令去監聽。就算是找到了監聽的事實,也未必就能知道是誰作的,或是受到誰的委託指使,想要獲得這樣的直接證據,幾乎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而且一般有能力竊聽的人,對於反竊聽的技術必然也很熟悉,如果對方獲知有人要進行追查時,只要馬上將線路一拆,或是只要從容離開,立刻就是死無對證了,絕不會留下任何有效的證據。

這些監聽的設備,在實際發揮的功能上,已經具備有類似於武器的殺傷能力,在國防科技上而言,電子科技已是一個決定武器精良與否的決定性因素。而通訊和監聽的設備,也是其中相當重要的一環。在台灣目前的狀況而言,監聽設備還是屬於被列為管制的特殊器材,但是在《今周刊》第129期當中,卻報導了謝長廷的大舅子游明昌先生,有意介入刑事警察局的民營大哥大監聽設備採購案的內幕。游明昌是反對黨領袖級人物謝長廷的大舅子,身分上已經相當敏感,但是早在電子媒體還未開放的時期,就有能力代理進口列為管制的廣播器材,現在又有意(當然要先具有能夠代理進口的能力才行)介入如此重大的監聽設備採購案,其本身身份的特殊性就很值得探討。

試想,這種高科技電子設備的採購案,隨之而來的最直接問題,就是維修養護的技術。再者,既然有了監聽的設備,當然也隨之會發展出反監聽的裝置,兩者之間存在著互相競賽的關係,但是其整體研發的操縱權,卻又可以完全掌握在提供者的手上,讓他可以既賣矛、又賣盾,讓左右兩手互擊、兩方面都得利。在這一個民營大哥大監聽設備採構案的背後,得標者所連帶獲得的,是壟斷、操縱整個監聽市場的無限商機,而謝長廷的大舅子能夠具備代理進口的能力,並且還能被列入最後考慮採購的名單之中,其本身和情治單位的淵源有多深遠,自然不是一般人所能夠想像。

 

八、民進黨也曾利用違法監聽的資料

在這裡我們也要探討一下一九九八年高雄市長選戰中,民進黨籍高雄市議員候選人陳春生於十一月十八日公佈,吳敦義的大哥大,被「業餘無線電玩家攔截」,讓謝長廷拿來大肆炒作的一捲與女記者通話的「緋聞錄音帶」。

首先,這捲錄音帶的來源便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所謂「業餘無線電玩家」能剛好攔截到那通電話,而且又恰巧知道打那通電話的人是吳敦義,更巧的是還把他錄音下來,這個「業餘無線電玩家」,除了是調查局負責監聽吳敦義的人之外,實在很難解釋這麼多的「巧合」能剛好一起發生,至於調查局故意讓這捲錄音帶曝光的原因,當然不外乎是要替當時正受到台灣之聲指控的資深爪耙仔謝長廷護航造勢。而吳敦義本人對這件事當然也是心知肚明,所以他也曾透露出有人指責謝長廷當爪耙仔、出賣同志,但是只說了一次便停口不說了。後來他搬出調查局來作鑑識時,調查局當然也要含糊其辭的表示:「該錄音帶有六處中斷、變造及聲音異常、電訊中斷、或可鑑識率太低等重大缺憾。」也算是對吳敦義的一種補償,但是卻還是有其他「鑑識專家」,堅稱該錄音帶並未經過變造,於是一個「緋聞錄音帶」的話題,就讓謝長廷炒作到選舉前。

那捲錄音帶對謝長廷的勝選是不是有幫助,在此暫且不討論,調查局如此費心安排的「兩面手法」,看在黯然落選的吳敦義眼裡,又會是怎樣的一番滋味呢?套一句謝長廷的名言:「調查局是何等的厲害啊!」

另外還有一件並不為大家所熟知,也和監聽有關的重大事件,也就是代表著反對勢力媒體龍頭,民視公司的董事長蔡同榮先生,竟然也曾利用從調查局取得之錄音帶,再自行剪接之後,用來作為對付前民視新聞部經理楊憲宏的鬥爭工具。而其根本的原因,可能只是因為楊憲宏不識時務,適時的制止了民進黨國代王明玉,在民視中涉嫌濫用職權、利益輸送、圖利自家人的不法行為。

蔡同榮涉嫌違法詐欺、侵吞廣大民視投資人資金的糾紛,至今仍擾嚷不斷,卻又不曾受到檢調單位的積極偵辦追查。去年三月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還曾以違法侵吞民視股款三千萬為由,將蔡同榮、王明玉、田再庭等人移送地檢署偵辦,同年八月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松德將該案判處不起訴處分,市調處移送如此重大的案件,必定也要有確實的證據才可以,在該案不起訴之後又沒有提出再議,難道是自行承認錯誤嗎?從這些事情來看,蔡同榮在司法界的「影響力」出奇的大,讓人感到非常的好奇。

而蔡同榮還可以取得調查局違法監聽資料,並加以自行剪接之後,用以作為內部鬥爭的工具,對此種行為,調查局竟也可以默許。而且司法單位一向卻還特別的袒護蔡同榮,在法庭偵訊時,陳文哲檢察官還堅決要引用該「來路不明」的錄音帶作為證據,而不理會楊憲宏追究該錄音帶來源的正當訴求,要求楊憲宏改為向法院提出自訴。從這一事件的許多異於常理的跡象來看,蔡同榮和情治黨之間的「交情」,肯定有相當的源遠流長的基礎。

依照調查局對所有媒體必然要嚴加控制的慣有習性而言,對於此一代表反對勢力的無線電視台,肯定是會倍加關切、嚴密監視,稍有違法行為之事證,必然趁機施以鐵腕處置,但是卻一反常態的對蔡同榮的一些膽大妄為、罪行重大的違法貪污行徑都視若無睹,甚至還發生了提供自身的資源,和他狼狽為奸、助紂為虐的異常行為,情治黨全力扶助蔡同榮,讓他穩居民視領導人地位的用心,已經相當明顯,而他們之間利益勾結的深厚關係,也必定是不言而喻的。

除此之外,蔡同榮竟然還有辦法動用情治黨的御用學者群,當時由沈長庚擔任會長的台教會成員蔡墩銘、楊維哲、黃宗樂、謝國煌四人,以「學者專家」作招牌,組成了「四人小組」,針對該事件進行「調查報告」,企圖以學術界的「清高形象」來對當事人施以壓力、以學術研究為名,脅迫當事人乖乖就範。

但是我們也應當要了解到,在調查局所能掌握的無數無形資源中,還包括了可以控制國科會等公家機構中,對「學者專家」發放酬庸性研究經費或獎金的核發大權。調查局藉著這種控制學者的資源,可用以刻意創造一批「御用學者專家」的「社會清譽」和「權威地位」等,使其在必要時能為情治黨服務,主導社會運動勢力和輿論批判走向等,大大增強了情治黨強大的文鬥勢力,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非史英教授莫屬。這種不為社會一般人所聞知的事實,可以直接經由追查這些「學者專家」們,在正常薪資之外,所額外獲得的研究經費和顧問收入來源,得到十分具體的驗證。